刑事判决
指在正常环境及情况下,社会公众通常所具备的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换句话说,指社会上多数人对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状所采取的普遍性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常见于各类裁判及法律文书中,用以解释个案状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就以社会通念诠释性骚扰行为:“如上司、部属间偷袭搂腰、亲吻嘴唇等接触身体外露部位之行为,因带有性暗示而属调戏他人,且在该等身份关系下,因足以引发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觉,依一般社会通念,应属构成性骚扰之行为[1]。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于今日就检察总长依据大法官释字582号解释之意旨,为徐自强掳人勒赎被判死刑案件所提出的第五次非常上诉,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而将原审判决撤销,并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民间司改会对于最高法院此项判决表示欢迎,并将为徐自强成立律师团为其辩护。 民间司改会欣见最高法院能依据释字582号之精神,就刑事被告所应有之程序权利回复其保障,而将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号及台湾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五号刑事判决,均予撤销
8月20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中共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党委巡视整改情况。 此前,根据山西省委统一部署,2019年9月8日至12月8日,山西省委第八巡视组对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党委进行了巡视,随后于2020年1月3日向该集团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 澎湃新闻([URL])记者注意到,《通报》提到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针对“集团被骗1亿元理财案未了结”问题的巡视整改情况
本案当事人是父亲,起诉请求两位儿子履行扶养义务,虽然总共有三个小孩,但是第二个小孩一直都有履行扶养义务,因此父亲选择起诉另外两个,这也是人民诉讼权行使可以选择以何人为被告的自由范围。 而其中重要的是扶养义务规定在民法第1114条:“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一、直系血亲相互间。”以及第1117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机关或受判决人得提起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原移送机关或受判决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三、依法律或裁定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 四、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已经证明,或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
马赛克理论(mosaic theory )是关于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理论,认为一个人被持续长期追踪,个人资讯被一点一滴地搜集起来,就像拼一片一片的马赛克一样,最后会拼凑出对这个人的完整图像,仍然会侵害这个人的隐私权[1]。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而此亦为美国法院近年来针对类似案件所采取之‘马赛克理论(mosaic theory )’(或译为‘镶嵌理论’),即如马赛克拼图一般,乍看之下微不足道、琐碎的图案,但拼聚在一起后就会呈现一个宽广、全面的图像。个人对于零碎的资讯或许主观上并没有隐私权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量的资讯累积仍会对个人隐私权产生严重危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殳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务工,住蚌埠市禹会区。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再审,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专业法院(行政法院、惩戒法院、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军事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发现有适用法规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误等情形,而进行匡正、变更的特别救济程序。这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惩戒法、军事审判法上,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刑事判决和军法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有违背法令情事,不适用再审的规定,而是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军事审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诉程序办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唐河县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陈小平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二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