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正常环境及情况下,社会公众通常所具备的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换句话说,指社会上多数人对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状所采取的普遍性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常见于各类裁判及法律文书中,用以解释个案状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就以社会通念诠释性骚扰行为:“如上司、部属间偷袭搂腰、亲吻嘴唇等接触身体外露部位之行为,因带有性暗示而属调戏他人,且在该等身份关系下,因足以引发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觉,依一般社会通念,应属构成性骚扰之行为[1]。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