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摘要:近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文山市人民法院、文山市公安局和文山市司法局牵头发给了《关于更进一步作好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员刑罚继续执行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创意了对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方式、方法,清晰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更进一步规范了对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管理,具体了各单位之间交会因应机制,推展文明执法、规范监管,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和质量。细化各单位职责分工。 近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文山市人民法院、文山市公安局和文山市司法局牵头发给了《关于更进一步作好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员刑罚继续执行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创意了对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方式、方法,清晰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更进一步规范了对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管理,具体了各单位之间交会因应机制,推展文明执法、规范监管,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和质量
刑事判决一审不服上诉期限是10天,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3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其应执行刑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3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郭中信 上列声请人因受刑人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先后经判决 确定如附表所载,声请定其应执行刑(109 年执声字第123 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中信因犯如附表所载之罪,所处如附表所载之刑,应执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中信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 件,先后经判决确定如附表,应依刑法第53条及第51条第5 款,定其应执行之刑,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77 条第1 项规定 ,声请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等语。 二、按数罪并罚,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条规定,定其应 执行刑,刑法第53条定有明文
1、什么是供述与非供述证据? 2、供述与非供述证据判断证据能力的步骤。 需要举例。 3、为什么学说上认为,158-4应用于非供述证据? 4、为什么非供述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是违法的轻重? 5、为什么供述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是在于有无危害任意性? 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识的平台,这个题目如果是学校作业,仍请您找老师指点更合适喔
“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9月15日消息,日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16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鲁01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 “3.16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由济南市济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济阳区检察院于2019年2月26日提起公诉,济阳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5月13日至17日、8月20日至9月5日、12月24日至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被告人人数多达16人,辩护人人数多达28人,30万涉案传销人员遍及全国各省市,扣押冻结资金近5亿元,是我区有史以来案情最复杂、涉案价值最大、涉案人员最多、开庭时间最长的一起重特大案件
店铺业主张海平(化名)拿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气冲冲地来到律师所,大叫:这是什么人民法院?怎么为坏人撑腰?陈律师接过判决书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张海平因自己的店铺被盗造成财产损失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海平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家品牌服装。2012年5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黄某等五人一起窜到该店撬门入室将店内大部分衣服都偷走了
原铁道部运输局长张曙光和他的情妇落马后,为什么还有续集? 罪犯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