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业主张海平(化名)拿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气冲冲地来到律师所,大叫:这是什么人民法院?怎么为坏人撑腰?陈律师接过判决书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张海平因自己的店铺被盗造成财产损失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海平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家品牌服装。2012年5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黄某等五人一起窜到该店撬门入室将店内大部分衣服都偷走了。上述被盗财物经公安机关评估价值达80350元。案发后两个月,公安机关将五位犯罪嫌疑人抓获,但衣服已被五人销售完毕且赃款已全部挥霍。张海平觉得此事非常简单,自拟一张状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原告张海平诉请的是被盗财物损失赔偿,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该条款规定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同时该条款亦是对受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如何得到赔偿问题的规定。因此,被告在盗窃中所造成的原告财产损失是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的问题,属于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陈贵琼律师安慰张海平,在其平静下来告知他解决此案的方法:这个案子确实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该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或法院后,张海平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人民币80350元。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