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吕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本院根据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2年1月26日,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8 528 665.11元,负债总额为54 252 259.08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 723 593.97元。本院认为,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审计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丽东、黑姗姗、林金国、蔡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秀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丽东、黑姗姗、林金国、蔡开华归还借款人民币六万零一百零五元三角及利息
2012年8月10日,被告为科左中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科尔沁XX建设项目颁发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该项目占用了原告所承包经营的耕地。 在原告向通辽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左建许撤销字【2016】第(X)号),将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予以撤销。 科尔沁XX建设项目在上述许可证被撤销后已经属于违法项目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经营管理位于庄河市**镇**村的“大连**电子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酸洗工艺产生的约50吨废水通过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到外界,经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鉴定,大连**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液槽内的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按照企业合规考察计划进行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申请人:路某,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潇潇,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静,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宏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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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忠与被告栗衍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清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衍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忠诉称,被告栗衍和向其借款363,0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15日还款,月利率3分,如逾期加收0.5%,并用栗衍和的两处房产做抵押(一处是克房权证字第082140号,面积是5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