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诉人(原告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汉族,大学本科,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路XXX号X单元XA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信用卡诈骗59万余元,判决缓刑。 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洪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江,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以“被告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负担
2012年8月10日,被告为科左中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科尔沁XX建设项目颁发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该项目占用了原告所承包经营的耕地。 在原告向通辽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左建许撤销字【2016】第(X)号),将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予以撤销。 科尔沁XX建设项目在上述许可证被撤销后已经属于违法项目
原告程则敬,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33号; 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塘县玉水北路平塘县司法局附近;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则敬诉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协议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则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