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丽东、黑姗姗、林金国、蔡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秀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丽东、黑姗姗、林金国、蔡开华归还借款人民币六万零一百零五元三角及利息
原告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紧张名义从2020年3月8日起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20年4月5日,共计借款50000元,后被告偿还10000元,现还欠4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 被告马刚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不属实,其实双方当时系情侣关系,是在疫情期间在网上认识的,当时是奔着结婚去的,最后由于马刚生病,原告方不愿意跟马刚在一起了,对于借钱的事实,是原告无偿捐助给被告看病的,文字上并没有明确说是借款,但对于其在马刚生病时给予了支持是予以认可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3月8日起直到4月15日陆续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20年7月5日和7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款共计10000元,在双方2020年7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还钱,被告回复会还钱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再审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劲公司)、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闽民终字第2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日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基于买房等原因而协议离婚的屡见不鲜,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通常是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另一方因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不公又后悔了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呢?如何签订补充协议才有效呢?下面郑州离婚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讲解。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4日,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坐落于临海市的楼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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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顾秀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某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