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官渡派出所。住所地:茂名市官渡一路278号。 原告陈嘉泰诉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官渡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唐河县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陈小平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二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裁定批准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狮公司)重整计划后,海狮公司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2020年12月2日,海狮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报告了海狮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海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原告汪X诉被告汪X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被告汪X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孙某1,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认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
被告人自某,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人尚女士,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 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甲 25号5单元14号;因涉 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曰被 羁押,当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 2014 ) 942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尚女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
原铁道部运输局长张曙光和他的情妇落马后,为什么还有续集? 罪犯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