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裁定批准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狮公司)重整计划后,海狮公司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2020年12月2日,海狮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报告了海狮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海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海狮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海狮公司重整投资人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期缴纳了重整投资款8050万元,海狮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各类债权已经分配或预留完毕,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限内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理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