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官渡派出所。住所地:茂名市官渡一路278号。

原告陈嘉泰诉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官渡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嘉泰以事情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嘉泰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嘉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嘉泰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