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原告廖某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黄*甲,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瑶族,农民,新宁县人。

被告黄*乙,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瑶族,农民,新宁县人,系黄*甲之父;

被告雷某某,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系黄*甲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