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容景添保证保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容景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4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项32320.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3495.0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3981.86元(以32320.5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之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8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15%),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5日为3158.0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