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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范俊杰诉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
本院受理原告范俊杰诉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雷在荣、雷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景鸿针织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6668533.33元,其中借款本金24800000元,利息588533.33元及逾期利息1280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借款期限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2.判令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范俊杰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所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