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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蔡勇冬信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蔡勇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6317.99元、手续费213.64元、利息64009.85元、还款违约金25146.49元,合计共225687.97元 (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14日)及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 (按《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