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供述与非供述证据?

2、供述与非供述证据判断证据能力的步骤。

需要举例。

3、为什么学说上认为,158-4应用于非供述证据?

4、为什么非供述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是违法的轻重?

5、为什么供述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是在于有无危害任意性?

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识的平台,这个题目如果是学校作业,仍请您找老师指点更合适喔。

这里仅针对“供述证据”及“非供述证据”稍作说明:

“供述证据”是基于人的知识经验,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为内容之证据。也就是“以人之认知经验”作为证据之内容,不限于口头所为之供述,也包括书面陈述之情形。例如证人之证言、鉴定人之鉴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属供述证据[1];

相对的,“非供述证据”就是并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为内容之证据,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2]。关于非供述证据之物证,或以科学、机械之方式,对于当时状况所为忠实且正确之记录,性质上并非供述证据,所以不适用“传闻法则”[3]。另外,如果这个“非供述证据”不是出自于违法取得,而且已经依据法令践行了调查程序,原则上就要认定它具有证据能力[4]。

本题回答仅供参考,建议您可以直接向老师讨论,应该可以激发更多思考。

黄郁真(2018),《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一定可以拿来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能力》

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诉字第3292号刑事判决。

参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号刑事判决。

参考: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6153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