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司法院出了一份“行政诉讼资料标准化须知”的新闻稿,希望能统一诉讼资料格式,配合纸本跟电子卷并行的现况,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书状及证据格式。

规定电子书状档案格式、证据清单、及电子卷证的编定原则。

和诉讼当事人或律师直接相关的是书状及证据格式,以下简单介绍。

其次,证据格式则是这份“须知”的重点,每一份证据提出时,赋予一个证据编号,在判决确定之前,即使审级不同,也都使用同一个编号。

编号原则是“证据来源”及“号码”的组合。证据来源就是指“提出的人是谁”,原则如下:

时常,原告或被告不会只有一个人,如果是一起提出,固然没有问题。如果有区分必要时,则是透过紧随后面的英文字母ABC来区分,比如有三个原告,依序编为“甲A”、“甲B”、“甲C”,超过26人再另外处理。

再来就是证据号码,依序以数字编码,如果有数量很多的同种证据,比如某月份统一发票十张,则可使用1-1、1-2、1-3….1-10这种方式。

谁来编码?

或许大家最关心的是,编码应该由谁来做,是法院,还是提出证据的当事人?“须知”中指出:原告甲、被告乙跟参加人丙,由当事人自己依照最一开始加入诉讼的地位,就其证据编码。法院调查的丁跟第三人戊,则由编定或声明当事人引用编定。

换言之,司法院希望提出证据的人自己编。

不知是否是为了便利扫描,避免标签卡到快速扫描纸匣,“须知”要求将证据编号记载在第一页顶端,不要贴标签。而且每份书状都要提出一份纵整所有证据的证据清单,包含之前已经提出过的。

总结来说,司法院的“须知”提出一个提出证据的命名标准,希望诉讼当事人协力,以利证据的引用,不用每次书状提出一样的证据,却有着不同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