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妨害家庭自诉案的当事人为A君,因为工作繁忙导致妻子红杏出墙,雇请征信社跟踪查证,最后在妻子与B君的同居地方,会同管区抓奸,但在派出所协调时,因为一时对妻子心软,有意和解而没有把当场采得的通奸证据送请鉴验,以致事后要再提诉讼却失败。丈夫慨叹司法正义丧失,法官则认为证据薄弱不足,已经无从举证,才会败诉。
法院要认定被告有罪,需凭借证据,如证据不足证明其犯行,依据“罪疑惟轻”原则,法院应为无罪判决。惟当事人取得证物时,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证据之步骤,如本件情形,即是因未将证物送验取得检验报告,导致事后想告时才提出,证据早已保存不当而失效,当然无从为证。故类似情形取得犯罪证据后,一定要先完成证物保存,再考虑是否告诉,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