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该条项说明了如何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再如过往采用中世纪时宗教法院以神之意旨的判决方式,或是如宋朝包青天式的讲求被告自白和屈打成招的模式。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是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它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定被告有罪无罪的判决基础,在于证据的认定,而非如过往一般。

根据司法实务之见解,“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并不以直接证据为限,即综合各种间接证据,本于推理作用,为其认定犯罪事实之基础,仍非法所不许。”因此所谓证据裁判原则,不仅仅认为认定犯罪的基础在于直接证据,若是间接证据,加上合理的推理,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之基础。但是单纯的臆测或是推论,并非刑事诉讼法上所谓的证据,检察官若仅提出推论或是臆测,并没有尽其举证责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仍应该判决被告无罪。

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事态,就只有证据才能决定成败。证据又分人证、书证、物证,只有强而有力的直接证据才是您打赢官司的保障。

可是诉讼证据的搜集并不像一般大众想得那么简单,首先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触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会让您辛苦搜集的证据无效化。又或者在搜证过程中被当事者发现,引起当事者的戒心,让您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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