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抓奸取得证物,日后不能当作证据?

过去说“抓奸要在床”,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非正当管道”取得的证物,恐怕不能作为日后审判的依据,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术犯规的瑕疵,向承审法官申请撤销所扣押的证物,原告不仅是徒劳无功,甚至反成被告。不过也别气馁,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奸的准则,在查出老公(或老婆)与情人的爱巢处之后,先向警方报案,并制作笔录,再等警方向院检申请搜索票后,才可以付诸行动,千万别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奸。

法律知识:

私人不法取证问题,非刑事诉讼法之证据禁止规定,所规范之对象,盖刑事诉讼法所规范者,乃国家机关之行为,而非私人。但非表示,其所不法取得之证据,即非禁止使用。类此案件,其解决基准在于个案中,使用证据的干预行为,若衡诸犯罪之轻重,合乎适合性,必要性及狭义之相当性原则,则不在禁止之列。因此,若是被告所犯轻微,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奸罪,则朗读、使用日记本身所造成的权利侵害,将超过其所能保全的法益,因此不符比例原则。至于杀人罪或掳人勒赎罪,结果便完全不同。所以掳人勒赎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属秘密录音的绑匪声音之录音带证据,法官仍得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