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庸
2001年1月2日增订1月17日公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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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日增订1月17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慢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依本条例所处罚锾裁决或裁定确定,经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慢车、行人及道路障碍等违规行为人,经举发裁决后,仍不缴罚锾者,为落实交通管理,爰明定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条文 慢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依本条例所处罚锾裁决或裁定确定,经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