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理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