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
公证遗嘱,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依法定方式完成公证遗嘱,确保遗嘱成立。 遗嘱存证,预防争议:公证遗嘱原本留存公证人事务所,缮本送交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保存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有关捐赠超过新台币10万元之金钱政治献金,应经由金融机构汇款之方式,并不包括无折存款。 查政治献金法第14条第2项有关超过新台币10万元现金捐赠,应以支票或经由金融机构汇款为之之规定,经查本法立法之初,是项规定系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增订,应系为使一定金额以上捐赠来源之身份资料有资可稽,俾受监督与检验,爰予明文。经参酌大院前揭函所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年5月23日函:“无折存款属银行存款业务之一部分,爰无‘金融机构办理汇款作业确认客户身份原则’之适用”之意旨,并依上开规定之规范意旨、结果及文义解释以观,有关捐赠超过新台币10万元之金钱政治献金,应经由金融机构“汇款”之方式,并不包括“无折存款”
一、 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涉及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六条之案件,特订定本适用基准。 二、 第四十六条适用基准如下: (一)事业关于竞争之行为非本法所禁止:无第四十六条之适用。 (二)事业关于竞争之行为同为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禁止:属法规间 之竞合问题,无第四十六条之适用,应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于具体个案分别判断适用本法或适用其他法律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2018年5月18日“变革中的博物馆,何为?”——“国际博物馆日”馆长论坛在今日美术馆一号馆三层举办。“国际博物馆日”馆长论坛是北京今日美术馆策划的国际博物馆发展论坛。论坛意旨增进朝阳区的博物馆/美术馆与来自国际馆长的交流,共同探讨博物馆自身的发展,并促成未来的联动与合作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06号解释(以下简称706号解释),财政部于今(7)日发布解释,针对向法院、行政执行机关拍定或承受应课征营业税货物之营业人,财 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核定其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之凭证种类及内容。 财政部表示, 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向法院、行政执行机关拍定或承受属依同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所有之应课征营业税货物,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销 项税额时,原系以该部依同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于85年10月30日发布之台财税第851921699号函(以下简称85年函)所规定稽征机关填发之缴 款书(即现行稽征实务作业之406或40H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凭证。惟该作业方式于101年12月21日经706号解释宣告违宪,并责成相关机关应依解 释意旨尽速协商,由财政部就执行法院出具已载明或另以拍卖笔录等文书为附件标示拍卖或变卖物种类与其拍定或承受价额之收据,依营业税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予以核定,作为买方营业人进项税额之凭证
主旨:因应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关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请查照并依说明事项办理。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人事总处)111年12月27日总处培字第1113030705号书函办理,并检附原书函影本(含附件)及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各1 二、本府为维护公务同仁健康权,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试办加班余数合并计算,现因应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施行,爰有关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针对不同加班费评价换算基准之加班余数,基于保障同仁意旨,本府同意予以并计后核给补休时数,另考量不同加班费评价换算基准之业务性质等因素均不同,则不予合并计算加班费。
内政部就征收补偿费因待解释未依限发放,征收有效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土地征收,系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规定此项征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并应于相当期间内给予合理之补偿。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于补偿费发给或经合法提存前虽仍保有该土地之所有权,惟土地征收对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而言,系为公共利益所受特别牺牲,是补偿费之发给不宜迁延过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