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依法定方式完成公证遗嘱,确保遗嘱成立。

遗嘱存证,预防争议:公证遗嘱原本留存公证人事务所,缮本送交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保存。

公证遗嘱费用依财产行为及非财产行为分别收取:

*非财产行为部分之公证费用为每件新台币1000元。

*财产行为部分则依标的价额计收认证费用。

*办理过程按时数收取每小时1000元体验费。

1. 遗嘱人与见证人之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遗嘱不得代理)

不动产:建物/土地权状或誊本、房屋税单、地价税单。

未满16岁者,不得为遗嘱。

为遗嘱者须意识清楚,能口述遗嘱意旨。

民法对于遗产分配设限,遗嘱人于不违反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继承开始时,遗嘱内容如有违反特留分之规定者,相关继承人得依法扣减之。

公证人在病榻前或其他相类场所执行公、认证职务者,加收费用2000元。

遗嘱影响继承人权利甚巨,实务上易生争议,建议请求人先咨询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