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亲人死亡后,遗产如何分配?如何立遗嘱? 财产分配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这不,之前的热搜只是说独生子能不能得到父母所有的财产,然后还有一个,父亲去世留下的遗产,哥哥说妹妹没有继承权.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里的财产都是留给儿子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死亡后,无遗嘱继承顺序为: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育有两子。2021年2月,王先生与张女士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共同订立了遗嘱,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全部留给次子继承,与长子无关。王先生、张女士以及两名见证人均在遗嘱文件上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
公证遗嘱,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依法定方式完成公证遗嘱,确保遗嘱成立。 遗嘱存证,预防争议:公证遗嘱原本留存公证人事务所,缮本送交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保存
陈某时年八十五岁,系离休干部,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现和外甥女一家共同生活。根据国家政策,离休干部在死亡后,其家属可获得数目可观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为了避免家庭纠纷,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归属以及后事安排在生前做好处理
遗嘱写好了,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世事难料,而未雨绸缪先订立遗嘱,对于遗产、身后世妥善安排,是许多人会做的事,不过遗嘱订立后,随着时间推移、客观环境变化,可能当初立的遗嘱已不符合自己的意思,而可不可以更改呢? 遗嘱的作成,民法均有程序上之规定,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笔遗嘱、密封遗嘱、口授遗嘱五种,各有各的相关程序规定,若程序上有所违反,均会导致遗嘱无效之效果。 所以遗嘱的变更,不能直接在旧遗嘱上增删修改,也不能另外写一张附件直接订在原本遗嘱后面,这都是属于无效的变更。 所以遗嘱若有变更需要,强烈建议按照法定遗嘱作成的方式,重新立一份完整的遗嘱,才是最有保障的作法
自书遗嘱怎么公正?自书遗嘱的书写要求有哪些? 本文摘要: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不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丧生时再次发生效力的法律不道德。自然人在遗书中牵涉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现实意思的回应,有本人亲笔签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又无忽略证据的,视作自书遗嘱。那么自书遗嘱怎么公正?自书遗嘱的书写拒绝有哪些?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不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丧生时再次发生效力的法律不道德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日前有民众林先生来电询问:近日父亲过世后留下遗嘱,将名下数笔不动产由兄弟2人分别继承,如果持该遗嘱办理物权登记,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立遗嘱人将其所有之不动产分别移转予2位继承人,每笔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继承人单独继承,且以遗嘱办理继承登记。该具继承性质之遗嘱,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课征范围之凭证。 该局进一步表示,若遗嘱具赠与不动产契据性质,就具有印花税法规定之赠与不动产的性质,依据印花税法第13条第3项规定,如果以非纳税凭证代替应纳税凭证使用,仍应按其性质贴用印花税
长辈去世前有录音录影要把财产给谁具法律效益吗? 我丈夫是二儿子,他母亲去世后继承第一顺位是他父亲跟子女,但他母亲生前有录音录影说要把财产给在外认的干儿子,请问这样具法律效益吗?还是这就是遗嘱? 口头交代不能当作遗嘱喔!因为没有签名,所以无法确认那是母亲的真实意愿,还是被人胁迫而录。 口授遗嘱-依据民法第1195条: 限于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才能使用,而纪录方式共有两种。其中录音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指定两人以上见证人,用录音的方式全程纪录
代笔遗嘱、公证遗嘱、口授遗嘱等类型遗嘱,除了立遗嘱人本人外,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而见证人并不是装饰,而是必须全程在场听闻始可,不能中途离开再返还,否则就失去了见证的意义,会成为无效的遗嘱。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737 号民事判决:“按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条定有明文
哪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赵某和任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兄弟,他们一起读书,一起创业,有着非常深厚的交情。赵某早早地组建了家庭,并育有一子,小日子过得很是甜蜜。任某喜欢冒险,经常参加一些高风险的户外活动,过得十分潇洒
独立遗嘱执行人 与普通遗嘱执行人不同,独立遗嘱执行人在管理遗产时,极少受到遗嘱检验法庭的管理监督。在美国,只有少数几个州——大多位于西部和西南部——允许立遗嘱人指定独立遗嘱执行人。也可写作“nonintervention ex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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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过逝妻子可否继承一半的财产?有无时效?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达到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者,家属可向法院声请监护宣告,或是透过意定监护方式,请法院为监护宣告裁定。而要立遗嘱,一定是要以本人能够表示遗嘱意旨为必要,如果监护宣告人,身体状况改善而能够表示其意思时,可否立遗嘱呢? 民法第1086条规定:“Ⅰ.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Ⅱ.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得为遗嘱
长辈去世前有录音录影要把财产给谁具法律效益吗? 我丈夫是二儿子,他母亲去世后继承第一顺位是他父亲跟子女,但他母亲生前有录音录影说要把财产给在外认的干儿子,请问这样具法律效益吗?还是这就是遗嘱? 口授遗嘱-依据民法第1195条: 限于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才能使用,而纪录方式共有两种。其中录音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指定两人以上见证人,用录音的方式全程纪录。 2.内容需包含遗嘱人口述自己姓名、遗嘱内容以及年、月、日
子女可以是遗嘱的见证人吗?子女可以是遗嘱的见证人吗? 【身边案例】老李共育有两个儿子,老伴过世后,一直由小儿子小李照顾,而大儿子很少照顾老李。老李打算将名下的财产留给小儿子,便找了隔壁邻居代书写下遗嘱,邻居和小儿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按印。老李过世后,两个儿子因继承发生纠纷,大儿子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给大家分享自书遗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2、如果自书遗嘱,是打印的,最后签名,这种做法,在法律效力上是要打折扣的
遗嘱人得随时依遗嘱之方式,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 “生前遗产分割协议书”之效力? 按遗嘱违反特留分规定,与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义有所不同。 “死因赠与”不受民法第1187条特留分规定之限制~ 遗嘱定有分割遗产之方法,或托他人代定者,从其所定
许多单身人士仗着自己还年轻,便认为没有写遗嘱的必要。甚至人到中老年后,也未有留遗嘱的打算。 但如果你单身,父母已去世,膝下无儿无女,可是有心属的遗产继承人选的话,那么就需要趁自己还健康时立下遗嘱
被抢先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同共有),遗嘱还有效吗? 家中老父甲有3个小孩乙、丙、丁,因甲较为疼爱乙,而且丙、丁都不孝顺,甲于是委托律师帮自己立了一份“代笔遗嘱”,将名下不动产指定由乙继承,并将遗嘱正本交由乙收执。 但甲过世之后,丙、丁竟然在丧事办完不久后,直接到地政事务所办理不动产的继承登记,当甲发现此事后,父亲遗留的不动产已经被登记成甲、乙、丙三个人公同共有了,那手中的父亲遗产还有用吗? 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对于遗产是处于“公同共有”的关系。如果有留下遗嘱,地政事务所人员为形式审查,若该份遗嘱具备法定应记载事项,经地政事务所认定为有效遗嘱者,即可依遗嘱内容为登记,推翻原本公同共有的登记内容
张梅和张英起诉称,其兄妹共3人,去年母亲何某去世后,她们的大哥张华拿出了一份自称是母亲留下的遗嘱,称母亲生前称所有的房屋由张华继承。二原告认为遗嘱没有效力,要求继承应有的份额。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