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和张英起诉称,其兄妹共3人,去年母亲何某去世后,她们的大哥张华拿出了一份自称是母亲留下的遗嘱,称母亲生前称所有的房屋由张华继承。二原告认为遗嘱没有效力,要求继承应有的份额。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方为有效。何某所立遗嘱,虽然是本人签名,但内容非自己所写,应系代书遗嘱。根据代书遗嘱的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何某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张华所写,没有代书人,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因此,该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3人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