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遗嘱、公证遗嘱、口授遗嘱等类型遗嘱,除了立遗嘱人本人外,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而见证人并不是装饰,而是必须全程在场听闻始可,不能中途离开再返还,否则就失去了见证的意义,会成为无效的遗嘱。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737 号民事判决:“按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条定有明文。依该法条之立法意旨及见证人之文义观之, 3名见证人于遗嘱人为遗嘱时,应全程在场与闻其事,以确认遗嘱内容系遗嘱人之真意,方符代笔遗嘱之法定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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