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
在个人电脑普及之前,人们经常需要口授信息给受过专业训练的打字员(如秘书)触摸打字把他们的想法迅速地转录成文字。 当然,今天几乎每个人都知道如何打字,所以用自己的方式回复电子邮件和其他信息(包括个人的和专业的)通常更容易。 然而,听写仍然有它的一席之地,几乎没有例外,用言语表达一个人的想法比用手打字更容易、更快
遗嘱写好了,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世事难料,而未雨绸缪先订立遗嘱,对于遗产、身后世妥善安排,是许多人会做的事,不过遗嘱订立后,随着时间推移、客观环境变化,可能当初立的遗嘱已不符合自己的意思,而可不可以更改呢? 遗嘱的作成,民法均有程序上之规定,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笔遗嘱、密封遗嘱、口授遗嘱五种,各有各的相关程序规定,若程序上有所违反,均会导致遗嘱无效之效果。 所以遗嘱的变更,不能直接在旧遗嘱上增删修改,也不能另外写一张附件直接订在原本遗嘱后面,这都是属于无效的变更。 所以遗嘱若有变更需要,强烈建议按照法定遗嘱作成的方式,重新立一份完整的遗嘱,才是最有保障的作法
长辈去世前有录音录影要把财产给谁具法律效益吗? 我丈夫是二儿子,他母亲去世后继承第一顺位是他父亲跟子女,但他母亲生前有录音录影说要把财产给在外认的干儿子,请问这样具法律效益吗?还是这就是遗嘱? 口头交代不能当作遗嘱喔!因为没有签名,所以无法确认那是母亲的真实意愿,还是被人胁迫而录。 口授遗嘱-依据民法第1195条: 限于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才能使用,而纪录方式共有两种。其中录音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指定两人以上见证人,用录音的方式全程纪录
代笔遗嘱、公证遗嘱、口授遗嘱等类型遗嘱,除了立遗嘱人本人外,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而见证人并不是装饰,而是必须全程在场听闻始可,不能中途离开再返还,否则就失去了见证的意义,会成为无效的遗嘱。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737 号民事判决:“按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条定有明文
冬天作文 流斡㊅㊅㊅㊅㊅㊅㊅㊅唐僧道:“多心经乃浮屠山乌巢禅师口授,我至今常念,一日不辍。” 我的爱与你同在。 既然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个地步,这不禁令人深思
学风所播,成为流派,画史姓氏,亦既伙颐。要之大家杰出,诣臻神妙,多师造化,几于化工。其*著者,如荆浩之写太行山,董元之写江南山,米元章写京口江山,黄子久写海虞山水,诸如此类,又皆因其所居之地,朝夕目睹,各有不同,一一施之于笔墨,历世久远,衣钵相承,矩步绳趋,墨守家法,古今名流赖以勿替,直薪传,全凭口授而已
虽然有很多的师兄在修行心经,但是师兄知道佛教心经的来源吗?心经是很多师兄在修行的,而且其中的内容也是非常多,只要师兄能够坚持的去读诵体会,那么就是能够了解到,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简单的了解心经的来源吧! 心经的来源: 此经是唐朝三藏法师(深通经、律、论三藏之法,为人师范,方称三藏法师)玄奘所译。 玄奘法师年十五与兄长捷法师共住长安庄严寺。二十九岁时赴西域求法
爱迪生给留声机设想了10种可能的用途是什么? 爱迪生在 1878 年 6 月发表文章,阐述了留声机的以下十种用途: 1.无需速记员就能口授信件和各种听写内容; 2.录制有声书给盲人、病人等人群听; 5.制作家庭记录,例如家庭成员所说的谚语、故事、回忆、遗言; 6.制造有声玩具和复杂的音乐盒; 7.制造能以清晰的语音宣布到了回家、吃饭、接送等特定时间的时钟,可以记录临时安排并提醒使用者; 8.通过精确复制保存语言资料; 9.辅助学校教育,例如录下老师的讲解供学生反复播放、制作有声教辅材料; 10.与电话结合进行电话录音。 爱迪生起初希望将留声机作为“办公室口述记录机”,而人们更愿意拿来听音乐。
一个人能否成大事,关键看他改变命运的“主意”和决断力。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说过:“当你有一个伟大的主意时,就赶快决断吧。”认准了一件事,就要赶快付诸行动,努力探索,意志坚定,这样成功的希望至少有50%,但如果你的好主意只停留在嘴上,成功的机会连1%也没有,更不要说成大事
1.丈夫过逝妻子可否继承一半的财产?有无时效?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