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
亲人死亡后,遗产如何分配?如何立遗嘱? 财产分配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这不,之前的热搜只是说独生子能不能得到父母所有的财产,然后还有一个,父亲去世留下的遗产,哥哥说妹妹没有继承权.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里的财产都是留给儿子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死亡后,无遗嘱继承顺序为: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想立遗嘱但怕之后有纠纷,所以想做遗嘱公证,公证要找谁? 家里的长辈想要预立遗嘱,但担心以后会有纠纷,所以想要一并公证。遗嘱要公证的话要去找谁?可以找律师公证吗?还是要找公证人?法院的公证人或民间的公证人都可以吗? 遗嘱有很多法定的方式[1],如果长辈想要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依据民法规定,必须指定2人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公证人面前口头陈述遗嘱的意思,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过见证人认可后,记上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一起签名[2]。 因此,从条文可以知道,公证遗嘱要找公证人,而不是律师
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育有两子。2021年2月,王先生与张女士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共同订立了遗嘱,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全部留给次子继承,与长子无关。王先生、张女士以及两名见证人均在遗嘱文件上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
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这是民法的规定,国人也都知道这个简单道理。不过若有子女对外负债累累,只是因为目前名下无财产才没被强制执行,是否会担心日后子女继承自己遗产后,马上遭到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苦心攒下的家产就被子女的债权人拿走,有何避免的方式? 如果未留下遗嘱,而按照民法应继分的规定去继承,欠债子女继承的遗产可能会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会遭法院查封、拍卖。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继承状态,债权人也可以依民法第242条的规定去代位继承人行使遗产的分割请求权,导致所有的继承人都被卷入诉讼之中
陈某时年八十五岁,系离休干部,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现和外甥女一家共同生活。根据国家政策,离休干部在死亡后,其家属可获得数目可观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为了避免家庭纠纷,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归属以及后事安排在生前做好处理
“你不给我钱就不给你养老”老人立遗嘱这样分财产,儿媳不高兴! 一位智慧老人的70岁感言,写得真好,值得收藏! 父母最大的悲哀,是60岁以后,在子女面前变得小心翼翼! 要想体面老去,就要明白这件事,越早警醒越好! 一位60岁老人的心里话,句句戳心,段段是良言,都看看吧! 日本老人选择在监狱养老,真相让人震惊! 别做人见人烦的老东西,一位80岁老人大实话,很难听但很实用! 最好的活法就这6个字,建议50岁以后的朋友都看看!(必须收藏) 对不起 由于超过70岁,你已经不适合活下去,老人被时代抛弃了! 1960年到1979年出生的人,注定是孝顺父母最后一代,被子女抛弃!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日前有民众林先生来电询问:近日父亲过世后留下遗嘱,将名下数笔不动产由兄弟2人分别继承,如果持该遗嘱办理物权登记,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立遗嘱人将其所有之不动产分别移转予2位继承人,每笔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继承人单独继承,且以遗嘱办理继承登记。该具继承性质之遗嘱,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课征范围之凭证。 该局进一步表示,若遗嘱具赠与不动产契据性质,就具有印花税法规定之赠与不动产的性质,依据印花税法第13条第3项规定,如果以非纳税凭证代替应纳税凭证使用,仍应按其性质贴用印花税
白银区档案局结合当前社会民生问题不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的形势,坚持以“优先服务民生,优先保障民需”的服务观念,将老百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将工作重点主要着眼于关系到民生的档案利用和服务,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近日,白银公司一名退休老干部魏周江委托其孙子前来档案馆查阅魏周江与其妻子简秀珍1967年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原因是他在兰州庙滩子有一套平房,他已75岁高龄,身体又欠佳,需要立一份遗嘱,立遗嘱时需确定他们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因为年代久远,当时离婚协议早已不知去向,其孙子魏万鸿先后找到他爷爷的原工作单位、四龙路街道和居委会,几经周折,最后找到白银区法院,法院开出介绍信到档案局查阅其材料,档案馆工作人员热忱接待了他,并给他复印了民事调解书两份,加盖了档案局公章。为魏周江老人立遗嘱提供了合法的手续,为其子女合法继承父母的房屋遗产提供了依据,有效地预防了继承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努力,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档案为民生服务的作用
导读: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丈夫过逝妻子可否继承一半的财产?有无时效?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