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
按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立法意旨系在避免外国人民以政治献金方式,间接操控或影响国内政治人物或团体,而危及国家安全,兹参酌公司法第369条之2第2项规定:“除前项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亦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考量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母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为贯彻政治献金法立法目的,避免外国人民藉层层转投资方式,刻意规避上开法律,达到影响我国政局目的,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有关“主要成员”之范围,包含由“主要成员”为外国法人之本国公司,其转投资成立另一家本国公司时,担任该公司之董事长职务,或占其董事、监察人等职务总名额超过半数或其股东权过半数为该本国公司之情形。 注: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主要成员”之范围,内政部前以96年5月10日台内民字第0960075452号函释有案。
宪法法庭今(17)日,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声请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第2条第2款、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7条有关扣除公职人员已采计社团专职人员年资,按扣除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后之年资重行核计退离给与,以及令领受人或其经采认之社团专职年资所属社团返还溢领退离给与等规定解释案,作成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并判决上开规定均合宪。 铨叙部表示,过去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并计公职人员退休年资,自始欠缺法律依据,而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的实施,正是为了匡正过往时代的不法秩序,促进落实转型正义的宪法上重大公益,并回复公务人员退休年资采计的公平性,且相关规定的手段与目的间具合理关联性,因此,对于今日宪法法庭所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系争条文均属合宪之判决,铨叙部敬表赞同与感谢。 铨叙部进一步表示,本次判决对于目前仍在进行之追缴溢领退离给与相关诉讼案件,将有正面助益,未来仍将依该判决之意旨,依法进行后续相关诉讼,以落实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立法目的及转型正义之要求
第29届学生会学生议会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制定“学生公民投票法”,赋予学生会会员创制、复决权。 本会会员依该法可提出学生公投案,亦可参与连署、投票。 针对学生会学生议会通过之自治规章、条文进行再次表决
一、查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9条第2项第3款规定略以“扣除农舍用地面积后,供农业生产使用部分之农业经营用地应为完整区块,且其面积不得低于该农业用地面积百分之九十”,且基于农业用地上申请兴建农舍系属特许,如土地所有权人已先申请兴建农舍,除农舍用地面积外,其余用地应为农业经营用地且供农业生产使用,始符合农舍用途意旨。 二、另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9条,订有休闲农场得设置之休闲农业设施,该等设施非属“农业生产使用”之相关设施。爰已兴建农舍之农业经营用地,不宜设置与一级农业生产使用无关之休闲农业设施,以符合农业用地准许兴建农舍之立法意旨
~~~~~不动产的烦恼,请交给欣盟~~~~~ 为了防止民众或法人取巧刻意将房屋设置多个门牌,分割成小坪数避税,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修法排除法人等适用免税,且自然人持有以全国3户为限。 财政部赋税署署长会后表示, 依据现行规定,住家房屋现值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者免征,也不限持有对象, 立法意旨原先是为了减轻、照顾居住在简陋房屋者、低收入者等的负担,应以自然人持有为限,但实务上却不然。 实务上有部分房屋所有人利用此规定, 刻意将房屋设置多个门牌,分割成小坪数化整为零,取巧适用免税, 因此这次修法排除非属自然人持有,也就是排除法人等试用, 且自然人持有以全国3户为限,将自今年7月1日实施
自由心证是指法院对于证据(刑事)的证明程度,有自由判断之权,即证据之取舍及证明力的强弱,由法院自由认定之,是法律赋予法官判断证据与事实间的可信度高低之权力。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与事实的认定,应不受其个人利害、恩怨、立场、主观价值所拘束,而是依其学识、经验、良知自由判断(换句话说,受到个人利害因素拘束的心证,就不是自由的心证),但这并不是说法官可以任意为之,法官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犯罪,必须符合我们一般人的经验及常识,不能仅依个人的意思随便判断。 例如一般人都知道“A型父亲与A型母亲不会生出B型子女”,法官不可以任意为不同的认定;否则,其判断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经验及常识,就是违背自由心证
拟参选全国不分区或侨居国外国民之立法委员,与拟参选区域或原住民之立法委员,是否为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7条规定之“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疑义乙案--内政部第二次函复。 查本部99年10月12日台内民字第0990191574号函对于本法第7条第1项第5款“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范围之解释,系在探究本法整体之立法目的及意旨下,作成符合规范意旨及目的之合目的性解释。另为避免疑义,本部将于未来办理本法修法作业时,研议检讨修正相关规定,以臻明确
自然“碳”世界领袖计划分为三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ESG线上工作坊; 第二阶段:大湾区ESG青年高峰会; 第三阶段:大湾区ESG两日一夜体验行。第一阶段于上年度年底顺利完成,超过150名香港及内地大湾区高中生透过线上平台参与课程,学习有关ESG之基础知识,以承接往后阶段之ESG相关议题讨论。 计划之第二及第三阶段项目现正接受报名,内容包括三月在香港举行之“大湾区 ESG 青年高峰会”及七月至八月之“两日一夜大湾区ESG体验行”
按“按民法第1164条所定之遗产分割,系以遗产为一体,整个的为分割,而非以遗产中个个财产之分割为对象,亦即遗产分割之目的在遗产公同共有关系全部之废止,而非个个财产公同共有关系之消灭,故应以全部遗产为分割,惟如符合民法第828条、第829条规定时,经全体公同共有人同意,仍可仅就特定财产为分割(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册,修订四版,页43注51;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2837号裁判意旨参照)。”为法务部上开号函所明释,本案被继承人杨○○君遗有多笔不动产,倘符合民法第828条、第829条规定,继承人得检附全体继承人同意之分割协议书而就部分遗产申办分割继承登记。 34人线上 (30人在浏览互动讨论区)
教育部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疫情指挥中心)决议,自110年5月5日起实施不支薪疫苗接种(含接种后发生不良反应)假(以下简称疫苗接种假)一案,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一、 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台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号函办理,并检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 查前开人事总处函以,配合疫情指挥中心决议自本年5月5日起实施不支薪疫苗接种假,基于防疫需要,就各级机关(构)学校人员如有接种疫苗需求之请假规定如下: (一) 自接种之日起至接种次日24时止,前往接种疫苗及接种后若发生不良反应者,均得给予疫苗接种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