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075452
按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
按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立法意旨系在避免外国人民以政治献金方式,间接操控或影响国内政治人物或团体,而危及国家安全,兹参酌公司法第369条之2第2项规定:“除前项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亦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考量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母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为贯彻政治献金法立法目的,避免外国人民藉层层转投资方式,刻意规避上开法律,达到影响我国政局目的,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有关“主要成员”之范围,包含由“主要成员”为外国法人之本国公司,其转投资成立另一家本国公司时,担任该公司之董事长职务,或占其董事、监察人等职务总名额超过半数或其股东权过半数为该本国公司之情形。 注: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主要成员”之范围,内政部前以96年5月10日台内民字第0960075452号函释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