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9条第2项第3款规定略以“扣除农舍用地面积后,供农业生产使用部分之农业经营用地应为完整区块,且其面积不得低于该农业用地面积百分之九十”,且基于农业用地上申请兴建农舍系属特许,如土地所有权人已先申请兴建农舍,除农舍用地面积外,其余用地应为农业经营用地且供农业生产使用,始符合农舍用途意旨。

二、另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9条,订有休闲农场得设置之休闲农业设施,该等设施非属“农业生产使用”之相关设施。爰已兴建农舍之农业经营用地,不宜设置与一级农业生产使用无关之休闲农业设施,以符合农业用地准许兴建农舍之立法意旨。

三、另有关云林县政府105年11月9日府农辅二字第1052524511号函暨花莲县政府105年11月25日府农保字第1050221186号及106年3月24日府农保字第1060056056号函所询事项,请贵府依本函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