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030705
主旨:因应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关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请查照并依说明事项办理。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人事总处)111年12月27日总处培字第1113030705号书函办理,并检附原书函影本(含附件)及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各1 二、本府为维护公务同仁健康权,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试办加班余数合并计算,现因应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施行,爰有关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针对不同加班费评价换算基准之加班余数,基于保障同仁意旨,本府同意予以并计后核给补休时数,另考量不同加班费评价换算基准之业务性质等因素均不同,则不予合并计算加班费。
主旨:因应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关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请查照并依说明事项办理。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人事总处)111年12月27日总处培字第1113030705号书函办理,并检附原书函影本(含附件)及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各1份。 二、本府为维护公务同仁健康权,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试办加班余数合并计算,现因应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施行,爰有关本府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针对不同加班费评价换算基准之加班余数,基于保障同仁意旨,本府同意予以并计后核给补休时数,另考量不同加班费评价换算基准之业务性质等因素均不同,则不予合并计算加班费
修正“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 一、 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11年12月27日总处培字第1113030705号办理。 二、 有关加班未满1小时或超过1小时之余数得合并计算,并以小时为单位选择加班费或补休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赓续试办2年,其中加班余数合并规则,仍请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9年1月20日总处培字第1090025341号函办理。 三、 配合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上开109年1月20日函发之旨揭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