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加班时数(含余数)合并计算规则”
一、 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11年12月27日总处培字第1113030705号办理。
二、 有关加班未满1小时或超过1小时之余数得合并计算,并以小时为单位选择加班费或补休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赓续试办2年,其中加班余数合并规则,仍请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9年1月20日总处培字第1090025341号函办理。
三、 配合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上开109年1月20日函发之旨揭计算规则。
四、 另有关公务人员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满1小时或超过1小时余数得合并计算之规定,系由各机关自行评估是否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