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捐赠超过新台币10万元之金钱政治献金,应经由金融机构汇款之方式,并不包括无折存款。

查政治献金法第14条第2项有关超过新台币10万元现金捐赠,应以支票或经由金融机构汇款为之之规定,经查本法立法之初,是项规定系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增订,应系为使一定金额以上捐赠来源之身份资料有资可稽,俾受监督与检验,爰予明文。经参酌大院前揭函所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年5月23日函:“无折存款属银行存款业务之一部分,爰无‘金融机构办理汇款作业确认客户身份原则’之适用”之意旨,并依上开规定之规范意旨、结果及文义解释以观,有关捐赠超过新台币10万元之金钱政治献金,应经由金融机构“汇款”之方式,并不包括“无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