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313次院会今(6)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修正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免税额之限制要件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财政部说明,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有关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该等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其中“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之列报减除限制条件,经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自该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

为符合上开司法院解释意旨,并考量纳税义务人举证与稽征机关查证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及“受扶养事实”耗费成本,且易滋生争议,本次修正草案乃参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关列报减除纳税义务人满20岁以上之子女等亲属免税额之规定要件,将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比照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免税额。

财政部表示,上开修正草案业列为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优先审议法案,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能于该会期完成立法,俾符合宪法平等原则,照顾经济弱势,保障赋税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