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争点:
满14岁前已参加叛乱组织之人之刑责?
解释文:
未满十四岁人参加叛乱组织,于满十四岁时,尚未经自首,亦无其他事实证明其确已脱离者,自应负刑事责任。本院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并应有其适用。(注:依据司法院释字第五五六号解释,本解释与该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予变更。)
理由书: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固有明文规定。但参加叛乱组织之行为具有继续性,未满十四岁人参加叛乱组织,于满十四岁时,尚未经自首,亦无其他事实证明其确已脱离者,其行为既在继续状态中,自应负刑事责任。本院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并应有其适用。至于有无免减原因,系事实问题,应由有权机关认定之。不属解释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