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752号解释遗漏的后5款,修法前怎么办?
11月14日,最高法院举行第17次刑事庭会议,会议中讨论释字752号解释遗漏的刑事诉讼法第376条后5款,在新法施行前,该如何处理。
过去,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决定,都在会议后一段时间才会公布,但最近公布的时间愈来愈快,如果这份新闻稿没有笔误,当天开完的会议结论马上公布,实在是值得称许的一件事情。在此,先向最高法院的改变表示敬意。以下,来说一下这次的决议探讨什么样的问题。
并非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了7款犯罪类型,并不能上诉第三审。然而,当一审判决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的情形,今年7月28日做成的释字752号解释认为应该提供至少一次的上诉救济机会。不过,该声请案件只涉及了第376条的前两款,大法官也只能在这个范围解释,剩下后5款并不在解释范围。
好在,立法院在11月7日针对剩下的5款加以修正,只要一审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二审改判有罪,无论原本罪名可否上诉第三审,修法之后都可以至少获得一次救济机会。这五款是:非公务侵占、普通诈欺、普通背信、恐吓以及赃物罪。
问题是,在7月28日解释做成到新法施行这段期间,752号解释所遗漏的这5款,如果被告针对二审改判有罪的判决提起上诉,却被二审裁定驳回时,该怎么办呢?
第一,虽然752号解释只处理刑事诉讼法376条的前2款,但后5款也该同样适用该解释。因此,目前针对后5款改判有罪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都暂时不结案,等新法施行之后,再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审理。
第二,在752号解释之后,已经被高院驳回的案件,和目前被最高法院暂时压着的案件相比,情况一样、后果不同,实在是违反平等原则。因此,这里应该参考752号解释文跟理由,认为后5款被二审驳回的裁定,并没有实质确定力,如果二审法院把这类案件移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应该受理。
换言之,虽然752号解释只处理了2款情形、遗漏5款,但最高法院认为这5款应该做一样的解释,不管二审是否裁定驳回,只要移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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