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得
解释争点: 法院得以告发人为证人,并适用刑诉法强制到场规定? 解释文: 告发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认为有命其作证之必要时,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证人之规定传唤之,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并得加以拘提,强制其到场作证,以达发见真实之目的。基此,本院院字第四十七号解释,认对告发人得适用当时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办理,与宪法并无抵触。 理由书: 证人系依法院之命,在诉讼上陈述其见闻事实之第三人
1.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之核准函、公司登记表、公司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公司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公司基本资料”均属之)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商业登记之核准函、商业登记抄本、商业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商业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商业登记基本资料”均属之)。 2.营业项目代码、营业项目:影片制作相关行业者。 1.本采购案之招标文件,务请详为检阅点清,如有遗漏,应即请本机关补足
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检察署发布新闻表示,连江地检署针对民众反映有公职人员参与本届立法委员选举之竞选活动,特别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应注意“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即一般俗称之“选罢法”)新增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竞选宣传有关之活动。”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级机关首长或相关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就该机关所支之费用,予以追偿。”并经总统于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
准提咒是非常厉害的一个咒语,是显教的《佛教念诵集》中作为“十小咒”之一。我们若是多多的读经典的话,我们是可以发现在《显密圆通成佛心要集》的记载:准提咒能够灭除十恶五逆一切罪障。成就一切殊胜白法的功德
货品应准许自由输出入。但因国际条约、贸易协定或基于国防、治安、文化、卫生、环境与生态保护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前项限制输出入之货品名称及输出入有关规定,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公告之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被告无选任律师充当其辩护人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强制辩护: 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接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其他审办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何谓合于宪法的“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2022年2月间,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强制道歉案”,判决主文谓:“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称之‘适当处分’,应不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
财政部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遗产及赠与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于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适用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比较,上涨幅度已达10%以上,因此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其余公告项目金额如下: 1、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征10%
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列主任司法事务官、司法事务官,故其人等亦为本条例所称之其他司法人员,爰配合修正条例。另为了符合体例,将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四,有关检察事务官之任用资格移至本条例中规范,爰增列主任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亦属本条例所称其他司法人员之范畴(修正条文第四条)。司法事务官系仿德奥法务官之制度,使其能独立办理较不具争讼性或不涉身份、实体权利义务重大变动之非讼事件,并得办理相关事务,其所践行之程序及所为之处分均应以自己名义行之,另所办理之其他事务系承法官之命襄助办理,职责相当繁重,其任用自不宜低于现行法院公证人、观护人、提存所主任或登记处主任之资格,以维专业素质,爰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订司法事务官、主任司法事务官之任用资格及司法事务官甄审及训练办法之授权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条之一)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所称教师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尚在处理程序中,指学校受理教师疑似有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办理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暂时继续聘任,免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其聘期自前次聘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或不续聘之决议,或依第十八条规定作成教师终局停聘之决议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应自决议作成之日起十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