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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之核准函、公司登记表、公司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公司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公司基本资料”均属之)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商业登记之核准函、商业登记抄本、商业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商业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商业登记基本资料”均属之)。 2.营业项目代码、营业项目:影片制作相关行业者。 1.本采购案之招标文件,务请详为检阅点清,如有遗漏,应即请本机关补足
公司或商业登记(或设立)证明文件(影本)。 建议得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之商工登记“基本资料”以利审查,所谓“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记表、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公司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公司基本资料”均属之;而“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商业登记之核准函、或商业登记抄本、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商业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商业登记基本资料”均属之。 注:营利事业登记证已不再作为证明文件,不应以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营利事业通知函作为证明文件
投标厂商须提出下列各项资格文件影本(本公司得通知厂商提出正本供查验) 1.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之核准函、公司登记表、公司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公司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公司基本资料”均属之)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商业登记之核准函、商业登记抄本、商业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商业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商业登记基本资料”均属之)。(注:公司执照或营利事业登记证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为证明文件) 2.最近一期营业税缴款书收执联或经税捐机关核章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收执联。 3.须附投标厂商声明书
1.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之核准函、公司登记表、公司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公司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公司基本资料”均属之)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商业登记之核准函、商业登记抄本、商业登记证明书、或打印“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记资料之商业登记资料查询网站之“商业登记基本资料”均属之)。 2.营业项目代码、营业项目:影片制作相关行业者。 1.本采购案之招标文件,务请详为检阅点清,如有遗漏,应即请本机关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