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应准许自由输出入。但因国际条约、贸易协定或基于国防、治安、文化、卫生、环境与生态保护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前项限制输出入之货品名称及输出入有关规定,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公告之。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件输入。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依输出入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六、有第十七条各款所定禁止行为之一。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文件、资料或检查。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妨碍商业利益。
有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其情节重大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除得依前项规定处罚外,并得废止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之工业团体、商业团体或农会、渔会、省级以上之农业合作社及省级以上之农产品产销协会违反同条第三项规定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加工证明书。
违反第二十条之三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者,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处货价三倍之罚锾,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签具原产地声明书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