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食品卫生管理法”业于103年2月5日修正法规名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 及部分条文条次变更,另于104年12月16日修正新增食安法第15条之1规定,为配合调整相关规定之名称、授权依据及用语,卫生福利部于108年10月18日废止“开放‘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为食品原料及其产品应加标警语标示”等19项规定,另订“食品原料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等19项规定,以完备法制程序。

有关新订定之“食品原料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等19项规定,其实质内容皆与原规定一致,详细讯息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之“公告资讯”项下之“本署公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