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检察署发布新闻表示,连江地检署针对民众反映有公职人员参与本届立法委员选举之竞选活动,特别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应注意“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即一般俗称之“选罢法”)新增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竞选宣传有关之活动。”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级机关首长或相关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就该机关所支之费用,予以追偿。”并经总统于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
连江地检署本于预防胜于追诉的一贯做法,除刊登报纸以广周知外,并将另函各机关一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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