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 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第1项但书第1款至第3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

2.申请人如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情形,欲与本会成立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详实填写“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主动于申请文件表明身份关系;本案补助或交易成立后,本会将依法主动公开申请人前开揭露表件,供公众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