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
8月27日,局纪委委员、监督检查处处长丁德彪来到资调院事业管理中心,为中心党员、干部职工开展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专题法治讲座暨党课教育。此次讲座主要以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为三大主线,结合具体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政务处分的主体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等相关知识点。同时,用生动的案例讲解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比较直观地呈现了对纪法、法法衔接以及纪严于法等概念的理解
1.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 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第1项但书第1款至第3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 2.申请人如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情形,欲与本会成立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详实填写“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主动于申请文件表明身份关系;本案补助或交易成立后,本会将依法主动公开申请人前开揭露表件,供公众线上查询。
有关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其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基于参加公职人员选举需要之支出,虽不以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为限,惟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意旨,仍须于首次申报后2年内支出者始有其适用。 内政部94年2月16日台内民字第094006009312号函送本部94年1月17日召开“研商政治献金法适用疑义案”会议纪录陆、临时动议讨论提案之决议与本函解释不符部分,停止适用。 注:内政部94.2.16台内民字第09400609312号规定: 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得于首次申报后留用2年,有关其依同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而言
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检察署发布新闻表示,连江地检署针对民众反映有公职人员参与本届立法委员选举之竞选活动,特别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应注意“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即一般俗称之“选罢法”)新增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竞选宣传有关之活动。”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级机关首长或相关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就该机关所支之费用,予以追偿。”并经总统于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事前揭露与事后公开) 依新修正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条第2项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第1项但书第1款至第3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但属第1项但书第3款基于法定身份依法令规定申请之补助者,不在此限;第18条第3项规定,违反第14条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配合上开修正规定,本部设计“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A.事前揭露】、【B.事后公开】,请参考运用
转知国教署与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作教师节敬师影片“与更好的你相遇” 政令宣导: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下称本法)第14条第1项规定除有同项但书情形者外,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补助、买卖、租赁、承揽或其他具有对价之交易行为;另同条第2项亦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其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经公告或公开方式办理之补助或交易,于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30日内,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俾利外界监督,杜绝不当利益输送之可能。 客家委员会修正“客家委员会推行客语能力认证作业要点”第6点、第7点、第11点,并自111年7月18日生效,请参阅。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修法内容: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事前揭露与事后公开) 依新修正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条第2项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第1项但书第1款至第3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但属第1项但书第3款基于法定身份依法令规定申请之补助者,不在此限;第18条第3项规定,违反第14条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配合上开修正规定,本部设计“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A.事前揭露】、【B.事后公开】,请参考运用
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事前揭露与事后公开)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事前揭露与事后公开) 依新修正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条第2项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第1项但书第1款至第3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但属第1项但书第3款基于法定身份依法令规定申请之补助者,不在此限;第18条第3项规定,违反第14条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配合上开修正规定,本部设计“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A.事前揭露】、【B.事后公开】,请参考运用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刚刚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的?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适用之对象,系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所称之公职人员,及与前开公职人员有亲属或家属关系之关系人而言,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第3条定有明文。有鉴于乡民代表会主席尚非现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所指称之公职人员,故其本人或其关系人,即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范之对象。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条文业于96年3月5日三读修正通过,其中第2条第1项第9款业已扩大适用至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是待上开修正条文正式施行后,贵县南澳乡乡民代表会主席及其关系人,即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制之对象
公告112年度“身心障碍者家庭托顾服务实施计划” 主旨: 公告本府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家庭托顾服务实施计划”,敬请各符合补助资格之单位踊跃申请。 依据: 本府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家庭托顾服务实施计划。 一、本案自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6日期间受理申请,请符合补助资格且有服务提供意愿之单位备妥相关文件来函申请
【转知/计划征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11年度补助科技计划申请作业期程如说明,请查照。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一般农业科技计划补助作业要点办理。 四、申请人及受补助对象应注意是否具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及第3条所称“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身份关系,并确遵同法各项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