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适用之对象,系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所称之公职人员,及与前开公职人员有亲属或家属关系之关系人而言,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第3条定有明文。有鉴于乡民代表会主席尚非现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所指称之公职人员,故其本人或其关系人,即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范之对象。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条文业于96年3月5日三读修正通过,其中第2条第1项第9款业已扩大适用至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是待上开修正条文正式施行后,贵县南澳乡乡民代表会主席及其关系人,即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制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