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所称教师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尚在处理程序中,指学校受理教师疑似有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办理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暂时继续聘任,免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其聘期自前次聘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或不续聘之决议,或依第十八条规定作成教师终局停聘之决议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应自决议作成之日起十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涉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未依规定召开、审议或决议,主管机关认有违法之虞时,应叙明理由交回学校审议或复议;届期未依法审议或复议者,主管机关得叙明理由径行提交教师专业审查会审议,并得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前项教师专业审查会之决议,应依该案件性质,以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原应经之委员出席比率及表决比率审议通过;其决议视同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之决议。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涉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未依规定召开、审议或决议,主管机关认有违法之虞时,应叙明理由交回学校审议或复议;届期未依法审议或复议者,主管机关得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尚在处理程序中,其聘约期限届满者,学校应予暂时继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