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柯市长劳工政策又一新招:让计程车可以免费一个小时停靠休息! 如果一个政策可以先不论适不适劳基法,而全体适用的话,那是一项完美的劳工政策,今天要对这个政策做一个主题式的分享! 一、计程车司机适不适用劳基法? 运输业看上图例反红部分,运输业是适用劳基法,但其中有几种特殊型态请大家还是得注意分类: 驾驶人受雇于运输业: 车辆为公司购买,所有车辆排班、路线安排、维修保养,皆由公司统一调派,而员工是由公司所聘请,此类驾驶当然适用劳动基准法。 驾驶人向运输业租用车辆: 车辆为公司购买,驾驶人无法购买车辆,而公司也不愿意以雇佣方式聘请员工,因此是由驾驶向公司承租车辆。 此在计程车行业最为常见,系由驾驶人以该车行名义购买车辆,参加营运,车行则向靠行之驾驶人收取服务费用
渔会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退休: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职且继续于同一渔会工作之编制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终连续服务之编制员工年资申请退休: 一、于渔会工作编制员工年资二十年以上,或编制员工年资八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 二、于渔会工作编制员工年资十二年以上,最后四年担任总干事。 渔会总干事及劳工符合下列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所定强制退休事由之一者,渔会应予办理退休: 前项第一款限龄退休者,由渔会于下列规定内决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于一月至六月间出生者,至迟以届龄当年七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
劳动部修正“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新增第四款规定,特别针对“上市或上柜”之事业单位违反加班工时、轮班及7休1例假规定(劳基法第32条、第34条或第36条规定者),其裁处金额将以5万元起跳,其余事业单位裁处金额仍维持2万元,该规定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劳动部为使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劳动基准法规定裁处罚锾之案件,有一致性之处理规范,特订定本原则。主管机关应依劳基法第80条之一第二项及行政罚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于裁处罚锾时,审酌下列各款情事,为量罚轻重之标准:包括(一)违反行为有关之劳工人数
所有工作者之劳动权益(含雇佣、非雇佣)平台业者应依本部所订“食品外送作业安全卫生指引”,落实交通事故预防及相关劳动权益保障,并于台风天停止外送。此外,需善尽企业与社会责任,维护外送员之生命安全。 凡“受雇”于适用劳动基准法事业单位之劳工,有关劳动条件事项,应遵照该法相关规定办理
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四分之一或单日逾五十人
欢迎大家踊跃聆听101年8月22日下午1:30~4:20“劳资关系专题讲座” 刚完成了劳资会议劳工代表的选举,大家对劳资关系及劳资会议这个资方与劳方的沟通平台认识有多少呢? 本校101年8月22日下午1:30~4:20于资讯科学大楼致平厅办理“劳资关系专题讲座”(工会组织运作之基本认识、劳资会议法制及运作、职业灾害补偿暨劳工法规基本认识),邀请台中市政府劳工局相关人员担任本场次讲座,敬请本校适用劳动基准法同仁及有兴趣者踊跃报名参加。 (为响应节能减碳,相关讲义已置于人事室最新消息,请同仁自行下载带至会场) “劳资会议法制及运作”时间修改为:下午2:30~3:20 “职业灾害补偿暨劳工法规基本认识”时间修改为:下午3:30~4:20
Q: 我们公司给的是底薪$8000+高抽成制,每个月都会超过政府规定的基本底薪,请问这样公司的给新制度有违反劳基法吗? 403018台中市西区台湾大道二段2号6楼之1 一、按,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而基本工资之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工基本生活及维持劳工之购买能力
最后一位读LINE的员工,可否请求资遣费? 上个月底,有则新闻“老板的LINE他最后一个读 竟被解雇丢饭碗”提到一家药局的副店长药师因为值晚班,延后读LINE,遭到老板降为一般店员,之后又将其解雇,后来药师提告请求给付资遣费、补提劳工退休将差额、赔偿失业给付差额以及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等获得胜诉。 这个案子涉及到蛮多劳工诉讼的层面,今天我们来分享其中一个部分:劳动契约什么时候、怎么终止的?劳工可以请求资遣费?以下整理自新北地院105年度劳诉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什么时候可以请求资遣费? 劳动契约的合法终止,有双方合意、雇主或劳工片面终止等三种可能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 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