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针对部分大专院校规避劳基法适用的事件,我要求教育部与劳动部必须加紧脚步。 针对部分大专院校以不法的方式规避未有正职之兼任教师适用劳基法,本人将要求相关部会清查。事实上,劳动部在去年9月22日依行政程序法公告,大专院校编制外未具本职之兼任教师,自本(2017)年8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这是考量在大专院校编制外,未有本职之专任老师,本即属于较弱势之受雇者,如排除适用劳基法,则劳动基准法照顾劳工之本旨,等于荡然无存
第14任总统、副总统及第9届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 具投票权且该日原有工作义务之劳工依法放假一日。 外劳不具投票权,需出勤者正常上班,周六大选 雇主未依法给假将处2万元罚锾。 健保费率、眷口调降,劳雇负担减轻,外劳每月自付额为282元,雇主906元
112年农历春节休假10天,但春节前后仍有2天周六(112年1月7日、112年2月4日)得补行上班,公司若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行业,加班费怎么计算?若是排班制、实施变形工时的餐饮、服务业,劳工在农历春节假期配合出勤上班,加班费如何计算?公司要注意哪些细节,一次告诉您。 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公司须完成“八周变形工时”法定程序: 公司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需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实施“8周弹性工时”,有工会者,要经工会同意,如果事业单位无工会者,则需经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后,再调整出勤,而未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可开罚2万到100万元。 此外,劳动部111年10月28日发布一则新函释“3人以下企业不需开劳资会议”(原先规定即使劳工人数3人以下仍要举办),也就是说3人以下微型企业只要征得个别劳工的同意就能实施变形工时,但雇用4名员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开劳资会议和员工协议调整工时
劳工假多休了,雇主可不可直接以从薪水扣? 劳动部105年8月2日劳动条3字第1050131754号函释要旨:“特别休假如劳资双方约定依历年制分段或预先给假,并无不可,惟给假标准仍不得低于相关规定,至预先给予特休,于离职时拟追溯扣回休假日数 多于法定日数之工资等事项,应由双方协商或于工作规则明定,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如有争议时,非雇主单方面所能认定,不得径自扣发薪资 。” 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劳动部于107年11月8日发布劳动条3字第1070131460号公告,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经劳动部公告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所定应放假日,但劳工因“投票日当天是否原需出勤”及“不需出勤之原因”不同而可区别为下列三种情形: 1.具有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的劳工,应放假一日(所称放假一日指0时至24时),俾使其行使投票权。 2. 具有投票权但该日原不需出勤之劳工(例如轮班或排班制之劳工,于投票日当天未排定出勤班别者),不另给假或给薪。 3.具投票权但该日原属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劳工,本得行使投票权,不另给假
为协助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子女顺利就学,劳动部订定“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实施要点”,自92年起配合学校开学时间,于每年2月及9月针对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子女就读高中职或大专校院者,提供就学补助。 劳动部表示,《劳动基准法》修法落实劳工“周休二日”,亦修正降低劳工特休假之取得门槛,对于劳工基本劳动权益之保障更加周全,劳工可获得充足之休憩,改善过劳现象,雇主应共同为提升劳工劳动条件而努力。 为借由节日唤起两性同酬之公共意识,劳动部赓续公布我国同酬日,由于两性平均薪资不仅因性别影响,也囿于工作性质、年资、学经历、工作绩效等因素致有差异,仍需各界共同为缩小两性薪资差距而努力
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有关劳雇双方对于工作时间、例假、休假 、女性夜间工作有另行约定时,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之规定,系强制 规定,如未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备,该约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除可发生公 法上不利于雇主之效果外,如发生民事争议,法院自应于具体个案,就工 作时间等事项另行约定而未经核备者,本于落实保护劳工权益之立法目的 ,依上开第三十条等规定予以调整,并依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 定计付工资。 国家为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制定 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劳动条件之最低标准﹐并依同法第三条规定适用于 同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行业。事业单位依其事业性质以及劳动态样﹐固得 与劳工另订定劳动条件﹐但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劳动部近日预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不再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林良齐摄) 劳动部近日预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不再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规定,劳动部官员表示,经检视后发现该职业已经连续3年未核备,因此函文询问国防部需继续适用与否,国防部则回函表示不再需要,劳动部今天预告保防员不再适用责任制。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前依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规定,于88年3月1日公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为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工作者
倘公司本来就没有“就业歧视”,则本法施行后,对于公司应无任何不便或负面冲击;反之,若雇主过往就有“就业歧视”,则无论本法有无施行,行政机关皆可依法裁处,仅仅是适用法规的不同罢了!而本法施行的目的系以促进中高龄者就业,因此可以期待未来主管机关将可能因应本法,提供更多奖助聘雇津贴与方案,此点就需要人资伙伴努力追踪了喔。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原定于今年5月上路,不过因疫情的冲击而延宕,本法实际上对于雇主影响不大,盖我国《就业服务法》即有明文禁止“年龄歧视”,因此对于中高龄求职者本就不得予以歧视。 为促进国民就业,以增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一例一休劳检急刹车?劳动部:29日邀各县市商议。图为劳动部长林美珠。(资料照,记者罗沛德摄) 〔记者黄邦平/台北报导〕劳动基准法“一例一休”修法7月将进入“检查期”,劳动部今天下午宣布,目前还在倾听各方意见,“近日将确认政策方向”,29日将邀请各县市商议后,对外说明完整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