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们公司给的是底薪$8000+高抽成制,每个月都会超过政府规定的基本底薪,请问这样公司的给新制度有违反劳基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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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而基本工资之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工基本生活及维持劳工之购买能力。然而“基本工资”并不等于就是“底薪”,除了底薪之外,只要雇主所给付予劳工之薪资,符合劳动基准法所定“工资”定义之项目(例如:全勤奖金、业绩奖金、○○津贴…等),均纳入计算。

二、现行112年实施之每月基本工资为26400元,每小时基本工资为176元。本题雇主给予劳工之底薪虽为8000元,但如雇主另有给予劳动基准法所定“工资”定义之项目(例如本题所称高抽成制奖金、津贴名目,如性质上属“工资”),则雇主每月给付之工资超过现行26400元之每月基本工资,尚无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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