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位读LINE的员工,可否请求资遣费?

上个月底,有则新闻“老板的LINE他最后一个读 竟被解雇丢饭碗”提到一家药局的副店长药师因为值晚班,延后读LINE,遭到老板降为一般店员,之后又将其解雇,后来药师提告请求给付资遣费、补提劳工退休将差额、赔偿失业给付差额以及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等获得胜诉。

这个案子涉及到蛮多劳工诉讼的层面,今天我们来分享其中一个部分:劳动契约什么时候、怎么终止的?劳工可以请求资遣费?以下整理自新北地院105年度劳诉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什么时候可以请求资遣费?

劳动契约的合法终止,有双方合意、雇主或劳工片面终止等三种可能。就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契约而言,劳动基准法为了保障劳工权益,设有特别的限制,比如第11条跟第12条规定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契约的几种类型。这些规定属于民法第71条的禁止规定,如果雇主没有这些事由,而终止劳动契约,并不会产生终止的效力。

在合意终止之情形,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劳工不能请求资遣费及预告期间工资。片面终止的情形,区分为雇主和劳工,可否请求资遣费的情形如下:

由雇主终止契约之情形:

依劳基法第11条之规定,比如雇主亏损或业务紧缩时等5种情形,雇主须经预告,而且须发给资遣费。

依第12条之规定,比如劳工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等6种情形,雇主不须预告,而且不须发给资遣费。

由劳工终止契约之情形:

依第14条规定,比如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等6种情形,劳工不须经预告,而且可请求资遣费。

依第15条规定,劳工原则上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契约,只是须依规定预告,而且不得请求资遣费。

由于劳动契约不能让雇主随意终止,而且也不是每一种终止方式,劳工都可以请求资遣费。因此,当劳工起诉请求资遣费时,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

劳动契约有没有合法终止?怎么终止的?

依照劳基法规定,该终止情形,劳工可否请求资遣费?

对簿公堂之后,公司主张药师是自愿离职。因此,药师并没有请求资遣费的事由。法院综整之前双方的冲突,包括负责人以Line指责药师最后读、随后调降职务、不久后找药师回总公司约谈等等情况,并传唤证人其他员工后,认为无法证明被告是自愿离职,反而公司应该是以劳基法第11条第5款“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为理由而终止劳动契约。

如果公司可以依照这款终止劳动契约,那如前面提到的,药师就可以请求资遣费。

在法院认定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为理由终止劳动契约后,下一个问题是,这样终止合法吗?

法院否定终止的合法性,认为该款的判断方式在于:应就雇主是否有通知改善后劳工仍拒绝改善情形,或劳工已直接告知雇主不能胜任工作,或故意怠忽工作,或故意违背忠诚履行劳务给付之义务等情形,综合判断之。

法院认为公司并没有证明有通知药师改善,仍然遭到拒绝,或是药师主动表示不能胜任、故意怠忽工作或违背忠诚义务,解雇具有最后手段性,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雇药师。

劳动契约最后怎么终止的?

既然公司片面终止劳动契约不合法,那劳动契约还在,药师应该不能请求资遣费呀?最后为什么法院又准许?

关键在于:药师离开公司向劳保局查询就业保险时,发现公司投保薪资以低报高,让他受到损害,因此寄发存证信函给公司,表示因公司违反劳基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因而他要终止劳动契约。

这个终止方式被法院认可,如前面提到的,当劳工依照劳基法第1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是可以请求资遣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