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 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协会、职业工会、联合团体、或联盟所组成之团 体。 三、债权、债务人团体。 四、依规定得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军人保险、农民健康保险或 依劳动基准法、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退休金计划之团体。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组成之团体。 六、凡非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本契约所称“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致成附表所列失 能程度之一者。